丛立先:让知识平台回归基础设施工程的最初定位
2022-05-23 1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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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立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观点摘录:

虽然目前知识平台的法律风险很大,涉嫌的法律责任也比较严重,但是我们还是希望知识平台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回到它最初本来的名字“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定位和它应有的要求。

发言内容:

我本人关注知识平台数据库著作权问题时间比较长。因为在数字图书馆和知识平台建立之初,正好我从事网络版权的实践工作,随后又做网络版权的博士论文。我做完网络版权的博士论文时,大学图书馆要我签署博士论文免费转授权给数字网络平台的转授权文件,试想想,我博士论文题目就叫《网络版权问题研究》,如果签署了该授权书会是多么讽刺!所以当时毫不犹豫便拒绝了这种完全违法的强制收录行为。这个时间节点是2006年,从那时起我就注意到数据库知识平台可能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

最初我只是注意到它突出的著作权相关的违法问题,后来在大学的课堂上经常跟学生探讨,这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权相关问题。随着近些年知识平台数据库做得越来越大,作用也越来越强,但它的相关法律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我们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理解,我个人觉得知网可能存在着三大方面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个法律风险是大量作品的未经授权问题。知识平台数据库当中的大量作品都是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其中很多事未授权或者是“胁迫授权”或者是不规范授权,不管是未授权还是胁迫授权都是无效的授权,是非法的行为,这种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应该说是比比皆是。

第二个法律风险是数据库高价售卖问题。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知识平台数据库很有用,但是利用知识平台庞大的数据库、价值很大的数据库,在市场上进行违规高价售卖,就会带来法律规制的问题,其中可能还涉及提供其他服务的不规范,乃至违法的问题。

第三个法律风险是相似度检测为代表的相关衍生服务问题。我们注意到这里边产生很多“黑灰现象”,法律上所关注的“黑”和“灰”。当然,大学的工作者可能体会很深,甚至很多学生都体会很深,就是检测服务衍生的相关一些问题,不只是查重,还有其他基于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服务。

当然了,可能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风险,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个人注意到这三大问题已经比较突出了。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知识平台还是其他类型的出版商、传播商,都要按照规范的传播商业模式进行操作。在传统出版商的时代,基本是在《著作权法》和出版传播法规的规制下,秉持着多方利益平衡。从行业特性来看,传播者或者是出版商在作品的利用传播中一直扮演着实质性作用,中间商这种获利,甚至是得到大头的作品相关利益,一直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当中既让人感到无奈,但是又不得不接受的现实。现在网络化、数字化知识平台,不能颠覆和破坏了原来业已形成的基本产业链条和商业模式以及利益平台。那个产业链条中,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持有者以及其他各方都得到了应得的价值回报,得到了基本的利益保障。所以说,现在的数据化、网络化的知识平台,其商业模式必须符合版权法的规则标准和传播法的相关要求,这是突出的本质性问题。

法律风险之下的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知识平台的上述行为可能引起法律责任当中的三种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且,这三种责任都可能会引起,相互之间可能有所交集。一些行为类型和它的具体行为表现,可能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合同的一些规则。这是在私法领域与私权保护对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可能因为违反《著作权法》引起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述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可能是交织在一起的。除了私法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会引起在公法上的责任,主要是《反垄断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规制的一些行为,也就是著作权违法行为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违法行为,在相关的法律规制上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

最后,从治理的角度强调一下,我们作为发表了大量作品的知识分子,既是知识平台的获益者,也是权利受到直接侵害的一方。在座的很多学者为代表的受侵害方并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打击知识平台,这是为什么呢?这其中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时间精力的考量。不管怎么样,虽然知识平台的法律风险很大,涉嫌的法律责任也比较严重,但是我们还是希望知识平台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回到它最初的名字“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根本定位和它应有的要求。从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上看,如果说知识平台仍然“打着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旗号,实质上进行彻头彻尾的商业性市场化行为”,即完全追求商业利益,那应该对知识平台违反《著作权法》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厘清,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一一化解,这样才可以继续进行市场化的彻底的商业化追求的规范经营。否则的话,它应该回到当初的国家动用相应的公共资源建立知识平台的最初定位,回到以公共利益为保障的基础设施工程上去,基于它不同业务的需要进行合法合规的梳理。

当然,我还是希望知识平台最终能够选择两种路径当中的公共利益为主的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服务为本进行调整。知识平台是典型的社会主义能办大事的结果,短时期内利用制度特点和优势大大提高了知识聚集整合的效率和用途。社会主义不仅能够办大事,还能够办好事。我们已经建成了在全世界都排在最大之一的知识基础设施数据库平台,应该也能够将其规范运营做好,真正转化为知识生产力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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